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系姐妹关系。因原告常年不在老家居住,家里房屋闲置,遂委托被告将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刘某,交易完成后,被告当时以家庭困难为由未将房款给付原告,现时隔多年被告也一直未将房款给付原告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,要求给付17000元房款。
案件经过东光法院审理查明,原告委托被告卖房的款项16000元确实没有给付原告,因被告为原告赵某计划生育上站检查、房租维修等支付过有关费用,故不同意再给付16000元。
鉴于本案事实争议不大以及双方的亲情关系,承办法官并没有急于出判决,一改“坐堂办案”的模式,延伸服务触角,深化为民服务举措,7月28日,张彦恒法庭庭长刘现强利用下班时间带领工作人员来到当事人家中,围绕法律亲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,最终被告当场给付原告7000元,剩余9000元抵顶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,炕头调解了这起特殊的委托合同纠纷,维系了双方的亲情,实现了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统一,炕头调解有是非、有效率、有温度。
事实映初心,服务暖民心。张彦恒法庭将不断迈开脚步,深化为民举措,深入田间地头,敲开家门,上门送法,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,切实做到爱家乡做贡献争一流,为乡村振兴搭建司法引擎。